捷克布拉格市法院二日宣判,被控「為外國勢力從事未經授權活動罪」的中共黨媒《光明日報》駐布拉格記者楊藝明一審無罪,當庭解除羈押釋放。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承辦檢察官比利(Martin Bílý)已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並對解除羈押提出抗告,全案將由布拉格高等法院審理。然而,這起案件自一月曝光起,在台灣從國營媒體中央社,到網路媒體《NOWnews今日新聞》、《鏡週刊》,都在報導把此案與副總統蕭美琴訪問捷克時座車遭尾隨案相連。如今,比對捷克警方、安全情報局、捷克媒體報導檢方起訴理由與法院判決內容,沒有一個捷克官方來源把這兩起案件連在一起。
跟蕭美琴跟監案沒有關係的間諜案
捷克警方一月二十二日在社群平台X公布,國家反恐、反極端主義及網路犯罪中心已於十七日清晨逮捕一名涉嫌替中國情報機關工作的人士。捷克新聞網站《Seznam Zprávy》隨後以三個獨立消息來源,確認被捕者是中共黨媒《光明日報》駐布拉格記者楊藝明。
台灣媒體在二十三日大舉跟進。中央社當天一則稿件的導言,先寫捷克警方與安全情報局(BIS)表示逮捕一名中國籍媒體從業人員,緊接著一句就寫「不排除」被告與蕭美琴遭中國外交人員尾隨事件有關。一月二十四日,僑委會的僑務電子報以「中央社提供」名義轉載同一篇稿件,標題同樣把蕭美琴遭跟監與「捷克逮中國間諜記者」並列。
《NOWnews今日新聞》六月報導捷克檢方起訴楊藝明時,內文提到「外界也推測,副總統蕭美琴2024年出訪捷克遭跟車,險釀車禍一事,恐怕也不排除和楊藝明有關。」同一天,《鏡週刊》報導同樣把楊藝明寫成蕭美琴遭跟監事件之後「終於在布拉格落網」的中共間諜,內文稱「外界也推測,台灣副總統蕭美琴2024年出訪捷克時遭跟車、差點釀成車禍的事件,恐與本案有關」。
然而,從逮捕、起訴到宣判,捷克警方、安全情報局、檢方與法院的公開說法,都沒有出現蕭美琴的名字。安全情報局一月對逮捕行動只作出一般性說明,也就是拘留一名涉嫌隸屬中共情報機構的人士,隨後依「為外國勢力從事未經授權活動罪」提出指控。安全情報局發言人什蒂哈(Ladislav Šticha)當時表示,偵查階段的資訊由檢方保留發布權,他不便評論。
專注於分析中國大陸境內與全球中文(Sinophone)媒體生態、以及中國共產黨政治話語的獨立研究智庫「中國傳媒研究計劃」(China Media Project)旗下的互動式線上資源與研究平台《Lingua Sinica》今年二月六日就刊出分析,直言台灣媒體「過早」把本案與蕭美琴訪捷克遭跟蹤案連在一起,並指出兩者的直接關聯從未獲得證實。
捷克檢方到底掌握了多少證據?
檢方五月十五日向布拉格市法院提起公訴。捷克最受歡迎且瀏覽量最高的綜合新聞網站《novinky.cz》當時根據捷克國家反恐、反極端主義及網路犯罪中心(NCTEKK)調查人員的認定,這名男子實際上隸屬於中共情報機關。調查人員指出,他依照中共情報機關的需求,監察特定政治界及學術界人士的動向,並在適當情況下,試圖從這些人士身上取得具有情報價值的資訊。
依宣判後的捷克國家通訊社報導,檢察官馬丁・比利(Martin Bílý)在起訴書中主張,楊藝明曾邀請其中部分人士共進晚餐、贈送小禮物,或邀請他們前往中國參加會議。楊藝明將蒐集到的資訊整理成電腦文件,並補充其他調查所得的資料,再將這些文件交給另一名人士。不過,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該名接收資料者的職務或身分。
捷克週刊《Respekt》三月報導,安全情報局在對國會議員的機密簡報中指出,楊藝明涉嫌蒐集參議院議長韋德齊(Miloš Vystrčil)、前眾議院議長艾達莫娃(Markéta Pekarová Adamová)與漢學家羅然(Olga Lomová)的不利資料。這份名單上同樣沒有蕭美琴。
一審判決無法證明具危害捷克國家利益的犯罪意圖
布拉格市法院審判長弗蘭基奇(Tome Frankič)二日做出宣判,根據法官的認定,證實楊藝明確實是中共情報機關人員、曾在捷克境內為外國勢力從事活動,以及在捷克建立人脈網絡並持續關注當地政治局勢。然而,根據法庭調查所得的證據,仍無法證明楊藝明具有危害或損害捷克共和國憲政秩序、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防或國家安全的主觀意圖。判決援引捷克憲法法院2026年二月四日就第318a條作成的裁判(Pl. ÚS 5/25),依憲法法院見解,行為人必須意圖對捷克國家利益造成直接、具體且真實的危害,才需負擔刑責;抽象的危害可能性不足以入罪。
楊藝明的辯護律師西科拉(Michal Sýkora)十月中旬開庭時就主張,起訴書根本沒有界定被告意圖造成哪一種危害。法院審理期間,還採取了嚴格的安全措施,法庭人員和武裝警衛人員陪同楊藝明進入法庭。楊藝明甚至在走廊內佩戴著面罩,在法庭內才能將其摘下。
檢察官馬丁・比利在結案陳詞中求處楊藝明3年有期徒刑並驅逐出境。宣判後他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同時坦言布拉格高等法院很可能駁回檢方對解除羈押的抗告,因為釋放理由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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